一、文件出臺背景
1.近年來,公園、廣場的管理問題不斷凸顯,部分車輛違規進入公園廣場,安全隱患叢生;占道經營偶有發生,影響市容市貌;部分區域公共設施缺失,無法滿足市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
2.江西省生態園林城市和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創建標準里對城市公園、廣場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要求城市公園服務設施齊全,功能完好,園容園貌、園林綠化、設施小品、安全管理等規范有序,滿足居民游憩、健身、娛樂等活動需求,而且是一票否決事項。
二、文件目標任務
完善城市公園廣場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加強城市公園廣場的規劃和建設,提高城市公園廣場的功能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公園廣場的秩序,保持環境衛生,保護公用設施,營造更加溫馨文明的公共環境,順利推進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工作。
三、文件依據
《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贛州市中心城區公園管理辦法》
四、文件執行范圍
信豐縣城市規劃區內
五、核心內容解讀
1.城市公園、廣場的基本信息。
城市公園是指改善區域性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及供公眾游覽、觀賞、休閑、健身等開放性、公益性的科普文體活動場所和地域,包括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游樂園、歷史名園、文化公園、寺廟公園、景觀公園、風景公園、休閑公園和縣城市規劃區規劃確定的公園建設預留地等。
城市廣場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資建設的,以供公眾游玩、觀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集會等公益性活動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綠地和景觀工程設施等開放性城市空間。
2.城市公園、廣場的編制規劃。
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和《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規劃,經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3.城市公園、廣場的日常管理。
加強對城市公園、廣場內環境衛生管理,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制度,保持城市公園、廣場環境整潔、水體清潔;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加強樹木、花壇、綠籬、草地、水體和道路、亭、廊、閣、榭、座椅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持環境、設施良好;加強對城市公園、廣場大門外游客集散廣場的管理,保持暢通、潔凈、車輛停放有序;按照統一規劃、限制數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則設置城市公園、廣場內的商業經營點。
4.城市公園、廣場的行為規范。
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城市公園、廣場綠化和公園設施,遵守城市公園、廣場管理規定和社會公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城市公園、廣場花草樹木及設施、設備;
(二)傷害動物、擅自垂釣;
(三)破壞城市公園、廣場環境衛生;
(四)躺占凳、椅,妨礙他人休憩;
(五)擅自在城市公園、廣場內營火、宿營;
(六)擅自在城市公園、廣場內設攤擺賣、張掛廣告、兜售物品;
(七)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進入城市公園、廣場;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5.城市公園、廣場管理的職責分工。
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園、廣場管理工作,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信豐生態環境局、縣公安局、縣發改委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公園、廣場管理工作。城市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公園、廣場日常管理工作。
6.城市公園、廣場管理的監督制度
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