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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信豐縣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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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五層,不含地下室)的非單一產權住宅。

第三條【基本原則】按照政府指導、業主自愿,統籌兼顧、保障安全,簡化手續、穩妥推進的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第四條【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不改變既有建筑主體承重結構、確保建筑結構安全、符合現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規范要求,應注重實用性,不得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且加裝電梯位置應在原建設用地界址范圍內。

第二章 職責分工的解讀

第五條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事流程,同時應為群眾選擇圖審機構、施工企業等提供便利。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導則,規范和指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設計工作。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為群眾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中選擇、安裝、維修、保養電梯等提供便利。

縣財政局負責財政資金獎補辦法的制定。

贛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豐辦事處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城市社區管委會負責轄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統籌協調和管理及推進實施工作。

第六條縣本級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城市社區管委會、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財政局、民政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推進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住建局,具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經本單元住宅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本單元住宅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本單元參與表決住宅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本單元參與表決住宅戶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第八條【實施主體】本單元出資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建設者,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建設者可以在本單元中推選1-2名業主為代理人,也可以選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為代理人。建設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方案設計】建設者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符合建筑設計、結構安全、電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設計方案。應當盡量減少對相鄰業主通風、采光、日照、噪聲、通行等不利影響;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與權益受損業主協商一致。

第十一條【申請備案】建設者應當就加裝電梯相關事宜協商一致,向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提交以下資料申請備案:

(一)加裝電梯業主同意的書面意見;

(二)業主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

(四)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方案;

(五)電梯運行、保養、維修、定期檢驗等費用分攤方案;

(六)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自行管理的,出資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為使用管理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管理單位;

(七)加裝電梯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備案公示】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將加裝電梯備案申請、加裝電梯設計方案和協商協議等在擬加裝電梯單元樓道口、小區主要出入口和周邊顯眼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本單元業主無實名書面反對意見的,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予以備案。

公示期內有實名書面提出異議的,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應在接到書面異3天內組織調解;經調解業主間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牽頭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現場論證,經現場論證加裝電梯方案滿足規劃設計、建筑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予以備案。

第十三條【申報審核】建設者在取得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的備案證明后,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表;

(二)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備案證明;

(三)既有住宅建筑、結構施工圖和巖土工程勘查報告。無法提供既有住宅原建筑、結構施工圖的,應提交具備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結構安全論證書。無法提供既有住宅巖土工程勘查報告的,應提交具備資質的勘察單位出具的施工勘察報告;

(四)經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和圖審機構出具的圖審意見、電梯安裝施工圖及結構安全論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聯合會審】縣住建局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人防等部門進行聯合會審,并簽署審查意見;當場無法確認意見的,應當在會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住建局反饋書面意見。縣住建局應當及時將會審意見書面反饋建設者。

第十五條【建設施工】建設者取得加裝電梯聯合會審書面意見書后,應委托具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實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備電梯安裝許可資質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施工,委托監理單位對施工過程實施質量安全監管。

第十六條加裝電梯涉及供水、供電、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的管線遷移以及其他配套設施改造的,建設者應事先與專業經營單位溝通協商,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應開辟綠色通道,給予優先辦理;電網企業還應做好(臨時)接電和用電增容工作。

第十七條加裝電梯開工建設前,建設者應當向屬地住建局履行開工告知手續。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組織建設者、(勘察)設計、土建施工等單位對分部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電梯安裝前,電梯安裝施工單位應書面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安裝告知,方可施工。電梯安裝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電梯安裝施工單位應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電梯出廠資料、驗收報告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電梯安裝完成并經檢驗合格后,建設者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縣住建局應當為竣工驗收實施服務??⒐を炇蘸细裰掌?/font>15日內,向縣住建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住建局根據實際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人防等相關部門簽署備案意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使用登記】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行政審批機構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條【維護保養】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明確至少1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并按規定安裝電梯應急處置前端裝置。

第四章 資金籌集

第二十一條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按比例分攤:由業主共同出資,分攤比例自行協商。業主協商存在困難的,可向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或社區申請調解。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可以提取業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

(三)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支付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

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合計額度不超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扣除政府獎補后的個人分攤金額。

第五章 鼓勵政策解讀

第二十二條有住宅加裝電梯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涉及的體量不納入建筑間距計算。

第二十三條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積地價款,免于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電網企業應免收(臨時)接電費和電網增容費。

第二十四條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縣財政給予獎勵補助政策,獎勵補助的標準按50%給予補助,每臺15萬元封頂,獎勵補助資金由縣財政統籌安排解決,具體辦法由縣財政局牽頭另行規定。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因加裝電梯增加的建筑面積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相關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承繼原改造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提倡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與老舊小區改造相結合。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及社會組織依法探索新的商業模式,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第二十七條因加裝電梯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要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組織調解的,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依法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信豐縣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信府辦字〔2020〕4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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